关于幼儿在幼儿园热惊厥的责任问题
郎溪律师
2025-03-07
幼儿在幼儿园热惊厥,若发生在全托时间,幼儿园需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幼儿园作为教育管理组织,有保障幼儿安全的义务。若未履行此义务导致幼儿受伤,幼儿园需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家长误工费等。若热惊厥造成后遗症,治疗费可一次性算断或根据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这些赔偿项目体现了幼儿园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承担。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从法律角度,界定幼儿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需考虑幼儿园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制度、是否对幼儿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是否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等。若幼儿园能证明已采取上述措施,可视为尽到了相应职责,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若幼儿在非全托时间发生热惊厥,责任判定需考虑具体情况:1.若幼儿园在此时段仍有监管职责且未履行到位,需承担相应责任;2.若家长已接管监护责任,则责任主要由家长承担;3.若热惊厥由第三人行为导致,该第三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若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事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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